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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務院147號令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》

發(fa)布:2012-11-08

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
中華人民共和國(guo)(guo)國(guo)(guo)務院令 (147號)

  第一章 總則

  第一條 為了保護計(ji)算機(ji)信息系(xi)統的安全,促進計(ji)算機(ji)的應用和發(fa)展,保障(zhang)社會主(zhu)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(li)進行(xing),制(zhi)定本條例。

  第二條 本條(tiao)例所稱的(de)(de)計算(suan)機信息系(xi)統(tong),是指(zhi)由計算(suan)機及其相關的(de)(de)和配套(tao)的(de)(de)設(she)備(bei)、設(she)施(含(han)網絡)構成的(de)(de),按照一(yi)定的(de)(de)應用目標和規則對信息進行采集、加工、存儲、傳輸、檢索等處理的(de)(de)人機系(xi)統(tong)。

  第三條  計(ji)(ji)(ji)算機(ji)(ji)信(xin)息(xi)系統(tong)的安(an)(an)全(quan)保(bao)護,應當(dang)保(bao)障(zhang)(zhang)(zhang)計(ji)(ji)(ji)算機(ji)(ji)及其相關(guan)的和配(pei)套的設備、設施(含(han)網絡)的安(an)(an)全(quan),運行環境的安(an)(an)全(quan),保(bao)障(zhang)(zhang)(zhang)信(xin)息(xi)的安(an)(an)全(quan),保(bao)障(zhang)(zhang)(zhang)計(ji)(ji)(ji)算機(ji)(ji)功能的正常發揮,以(yi)維護計(ji)(ji)(ji)算機(ji)(ji)信(xin)息(xi)系統(tong)的安(an)(an)全(quan)運行。

  第四條 計算(suan)機信息系統(tong)的安全(quan)(quan)保護工作,重點維護國(guo)(guo)家(jia)事務、經濟建設、國(guo)(guo)防建設、尖(jian)端科學技術等重要領(ling)域的計算(suan)機信息系統(tong)的安全(quan)(quan)。

  第五條 中(zhong)華人民共(gong)和國(guo)境內的計算機(ji)信息(xi)系統的安全保護(hu),適用本條例。

  未聯網的(de)微型計算機的(de)安(an)全保護辦法,另行制定。

  第六條 公安部主管全國(guo)計算(suan)機(ji)信息(xi)系(xi)統安全保護工(gong)作。

  國家(jia)安全部、國家(jia)保密局和國務(wu)院其他有關(guan)部門,在國務(wu)院規定的職責(ze)范圍內做好(hao)計算機信(xin)息系統安全保護的有關(guan)工(gong)作(zuo)。

  第七條 任何(he)組(zu)織或者個(ge)人(ren),不得利(li)用計算(suan)機(ji)信息系統從事危害(hai)國家利(li)益(yi)、集體利(li)益(yi)和公民(min)合法利(li)益(yi)的(de)活動,不得危害(hai)計算(suan)機(ji)信息系統的(de)安(an)全。 

  第二章 安全保護制度

  第八條 計算機信息系統的(de)建設和(he)應用,應當(dang)遵守法(fa)(fa)律、行政(zheng)法(fa)(fa)規和(he)國(guo)家(jia)其他有(you)關規定。

  第九條 計算機信息系(xi)統實行安(an)(an)全(quan)等(deng)(deng)級(ji)保護(hu)。安(an)(an)全(quan)等(deng)(deng)級(ji)的劃分標準(zhun)和(he)安(an)(an)全(quan)等(deng)(deng)級(ji)保護(hu)的具體辦法,由公安(an)(an)部(bu)會同有關部(bu)門制(zhi)定。

  第十條 計(ji)(ji)算(suan)機(ji)(ji)(ji)機(ji)(ji)(ji)房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和國家有(you)關(guan)定。 在計(ji)(ji)算(suan)機(ji)(ji)(ji)機(ji)(ji)(ji)房附近施工,不得危害計(ji)(ji)算(suan)機(ji)(ji)(ji)信息(xi)系統(tong)的安(an)全。

  第十一條 進行國際聯(lian)網(wang)的(de)計(ji)算機(ji)(ji)信息(xi)系統,由(you)計(ji)算機(ji)(ji)信息(xi)系統的(de)使(shi)用單位報(bao)省級以上人(ren)民政(zheng)府(fu)公安機(ji)(ji)關備案(an)。

  第十二條 運(yun)輸、攜帶、郵(you)寄(ji)計算機信(xin)息(xi)媒(mei)體進出境的,應當如實向海關申報。

  第十三條 計算機信息(xi)系統(tong)的使用單位(wei)應當建立(li)健全(quan)安全(quan)管理制度(du),負(fu)責本(ben)單位(wei)計算機信息(xi)系統(tong)的安全(quan)保護工(gong)作。

  第十四條 對(dui)計(ji)算(suan)機信息系統中(zhong)發(fa)生的(de)案件,有關使(shi)用單位應(ying)當在24小時(shi)內(nei)向當地縣級以(yi)上人(ren)民政府公(gong)安機關報告。

   第十五條 對計(ji)算機病毒和危(wei)害社會公共(gong)安(an)全的其他(ta)有害數據的防治研(yan)究工作(zuo),由公安(an)部歸口管理(li)。

   第十六條 國(guo)家對計算(suan)機(ji)信息(xi)系統(tong)安全專用產品的(de)銷售實行許可證(zheng)制(zhi)(zhi)度。具體辦法(fa)由公安部會同(tong)有關(guan)部門制(zhi)(zhi)定。

  第三章 安全監督

  第十七條 公(gong)安(an)機(ji)關(guan)對計算機(ji)信息系(xi)統安(an)全保護(hu)工作行使下列監督職(zhi)權:

   (一)監(jian)督、檢查(cha)、指導計(ji)算機信息(xi)系統安全保護工作(zuo);

   (二)查處危害計算機(ji)信息系統安全(quan)的違法犯罪案(an)件(jian);

   (三)履行計算機信息(xi)系統安(an)全保護工作的其(qi)他監督(du)職責。

   第十八條 公安(an)機(ji)(ji)關發(fa)現影響計算機(ji)(ji)信息系統安(an)全的隱(yin)患時,應當及時通知(zhi)使用(yong)單位采(cai)取安(an)全保護(hu)措施。

   第十九條 公安(an)部在(zai)緊急情況(kuang)下(xia),可以就涉及計算機信息系統安(an)全的特定事(shi)項發布專項通(tong)令。

  第四章 法律責任

  第二十條 違反本條例(li)的(de)規定,有(you)下列行為之(zhi)一的(de),由公安機關處以警告或(huo)者停機整頓:

  (一)違反計(ji)算機信息(xi)系(xi)統安全(quan)(quan)等(deng)級保護制度,危(wei)害(hai)計(ji)算機信息(xi)系(xi)統安全(quan)(quan)的;

  (二)違反計算機(ji)信息系(xi)統國(guo)際聯網備案制度(du)的;

  (三)不按照規定時間報告計算(suan)機信(xin)息系(xi)統中發生的案件的;

  (四)接到公安機關(guan)要(yao)求改(gai)進安全狀況的(de)(de)通知后(hou),在限期內拒(ju)不(bu)改(gai)進的(de)(de);

  (五)有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的其他(ta)行為的。

   第二十一條 計(ji)算機(ji)(ji)機(ji)(ji)房不符合(he)國(guo)(guo)家(jia)標準和國(guo)(guo)家(jia)其他有關(guan)規定的,或者在計(ji)算機(ji)(ji)機(ji)(ji)房附近施工(gong)危(wei)害計(ji)算機(ji)(ji)信息系統安全的,由公安機(ji)(ji)關(guan)會同有關(guan)單位進行(xing)處理。

   第二十二條 運輸、攜帶、郵(you)寄計算機(ji)信息媒體進出境,不如(ru)實向(xiang)海(hai)關申(shen)報的(de)(de),由(you)海(hai)關依照《中華人民共(gong)和(he)國海(hai)關法》和(he)本條例以(yi)及(ji)其他有關法律、法規(gui)的(de)(de)規(gui)定處理(li)。

   第二十三條 故意輸(shu)入(ru)計算(suan)(suan)機(ji)(ji)病毒(du)以(yi)及(ji)其他有害數據危(wei)害計算(suan)(suan)機(ji)(ji)信息系(xi)統安全(quan)的(de),或者(zhe)未(wei)經(jing)許可出(chu)售(shou)計算(suan)(suan)機(ji)(ji)信息系(xi)統安全(quan)專(zhuan)用(yong)產品的(de),由公安機(ji)(ji)關處(chu)(chu)(chu)以(yi)警告或者(zhe)對(dui)(dui)個人處(chu)(chu)(chu)以(yi)5000元以(yi)下的(de)罰款、對(dui)(dui)單位處(chu)(chu)(chu)以(yi)15000元以(yi)下的(de)罰款;有違(wei)法(fa)所得(de)的(de),除予以(yi)沒收(shou)外(wai),可以(yi)處(chu)(chu)(chu)以(yi)違(wei)法(fa)所得(de)1至3倍(bei)的(de)罰款。

  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(ding),構成違反治(zhi)安(an)管理(li)行為的,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(guo)治(zhi)安(an)管理(li)處罰條例》的有關(guan)規定(ding)處罰;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(ren)。

   第二十五條 任(ren)何組(zu)織(zhi)或(huo)者(zhe)個人違反本(ben)條例(li)的規定(ding),給國家、集(ji)體或(huo)者(zhe)他人財產造成損失的,應當依法承擔(dan)民事責任(ren)。

   第二十六條 當事人對(dui)公安機(ji)關依照本條例所(suo)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(wei)不(bu)服的,可以依法申(shen)請行政復或者提起(qi)行政訴訟(song)。

   第二十七條 執(zhi)行(xing)本條例的國家公務(wu)員利(li)用職(zhi)(zhi)權,索取(qu)、收受賄(hui)賂或(huo)者(zhe)有其(qi)他違法(fa)、失職(zhi)(zhi)行(xing)為(wei),構成犯(fan)罪(zui)的,依法(fa)追究刑事責任;尚不(bu)構成犯(fan)罪(zui)的,給予行(xing)政處分。

  第五章 附則

 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下列(lie)用語(yu)的含義(yi):

  計算(suan)機(ji)(ji)病(bing)毒,是指(zhi)編制或者在計算(suan)機(ji)(ji)程序中插入的(de)破壞計算(suan)機(ji)(ji)功能(neng)或者毀(hui)壞數據(ju),影響計算(suan)機(ji)(ji)使用(yong),并能(neng)自我(wo)復制的(de)一組計算(suan)機(ji)(ji)指(zhi)令或者程序代碼。

  計算(suan)機信(xin)息(xi)系統安全專用(yong)產品,是指用(yong)于(yu)保護計算(suan)機信(xin)息(xi)系統安全的(de)專用(yong)硬件(jian)和軟件(jian)產品。

  第二十九條 軍(jun)隊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安(an)全保護工(gong)作,按照軍(jun)隊的有關(guan)法規執行。

  第三十條 公安部可以根據本(ben)條例(li)制定實施辦法。

  第三十一條 本(ben)條(tiao)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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