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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務院147號令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》

發布:2012-11-08

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
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(wu)院令 (147號)

  第一章 總則

  第一條 為了保(bao)(bao)護計算(suan)機信息系統的(de)安全,促進計算(suan)機的(de)應用和發展,保(bao)(bao)障社(she)會(hui)主義(yi)現代化(hua)建設(she)的(de)順利進行,制定(ding)本條(tiao)例。

  第二條 本條例所(suo)稱的(de)(de)(de)(de)計算(suan)機(ji)信息(xi)系統(tong),是指由計算(suan)機(ji)及(ji)其相關(guan)的(de)(de)(de)(de)和(he)配套的(de)(de)(de)(de)設備、設施(shi)(含網(wang)絡)構(gou)成的(de)(de)(de)(de),按照(zhao)一(yi)定的(de)(de)(de)(de)應用目標和(he)規則對(dui)信息(xi)進(jin)行采集、加工、存儲、傳輸、檢索等處理的(de)(de)(de)(de)人(ren)機(ji)系統(tong)。

  第三條  計(ji)算機信(xin)息系(xi)統的(de)安(an)全保護(hu),應當保障(zhang)計(ji)算機及其相關(guan)的(de)和配套(tao)的(de)設(she)備、設(she)施(含網(wang)絡)的(de)安(an)全,運(yun)行(xing)環(huan)境的(de)安(an)全,保障(zhang)信(xin)息的(de)安(an)全,保障(zhang)計(ji)算機功(gong)能的(de)正(zheng)常發揮,以維(wei)護(hu)計(ji)算機信(xin)息系(xi)統的(de)安(an)全運(yun)行(xing)。

  第四條 計算(suan)機(ji)信(xin)息系(xi)統(tong)的安(an)全(quan)保護(hu)工(gong)作(zuo),重點維護(hu)國(guo)家事務、經濟建(jian)(jian)設、國(guo)防建(jian)(jian)設、尖端科學技術等重要(yao)領域的計算(suan)機(ji)信(xin)息系(xi)統(tong)的安(an)全(quan)。

  第五條 中華人民共(gong)和國境內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,適(shi)用(yong)本條例。

  未聯網(wang)的微型計(ji)算機(ji)的安(an)全保護辦法(fa),另(ling)行制定。

  第六條 公安(an)部主管全國計(ji)算機信息系統安(an)全保護(hu)工作。

  國(guo)(guo)家(jia)安全部、國(guo)(guo)家(jia)保(bao)密局(ju)和(he)國(guo)(guo)務(wu)院其他有關(guan)部門,在國(guo)(guo)務(wu)院規定的職責范(fan)圍內(nei)做(zuo)好計算(suan)機信息系統安全保(bao)護的有關(guan)工作。

  第七條 任何組(zu)織或者個(ge)人,不(bu)得利(li)用計(ji)算機信(xin)息系(xi)統(tong)從事危害國家利(li)益、集(ji)體(ti)利(li)益和公(gong)民(min)合(he)法利(li)益的活(huo)動,不(bu)得危害計(ji)算機信(xin)息系(xi)統(tong)的安全。 

  第二章 安全保護制度

  第八條 計(ji)算(suan)機信息(xi)系統(tong)的建設和應用,應當遵(zun)守法(fa)(fa)律、行政法(fa)(fa)規和國(guo)家其他有關規定。

  第九條 計算機信息系(xi)統實行安(an)全(quan)等級(ji)保護(hu)。安(an)全(quan)等級(ji)的劃分(fen)標(biao)準(zhun)和安(an)全(quan)等級(ji)保護(hu)的具體辦(ban)法,由公安(an)部(bu)會同有關部(bu)門制定。

  第十條 計(ji)算機機房應(ying)當符合(he)國家(jia)標(biao)準和國家(jia)有關(guan)定。 在計(ji)算機機房附近施工,不得(de)危害計(ji)算機信息系(xi)統的安全。

  第十一條 進行國際聯網的計算機信息系統,由計算機信息系統的使用單位報省級以(yi)上人民政府(fu)公安機關備案(an)。

  第十二條 運輸、攜(xie)帶、郵(you)寄計算(suan)機信息媒(mei)體進出境的,應當如實向(xiang)海關(guan)申報。

  第十三條 計(ji)(ji)算機信(xin)息(xi)系統的使用單位應當建(jian)立健(jian)全安全管理制度(du),負責(ze)本(ben)單位計(ji)(ji)算機信(xin)息(xi)系統的安全保(bao)護工作。

  第十四條 對計算機(ji)(ji)信息系統中發生的案件,有(you)關(guan)使用單位應當在24小(xiao)時內向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(ji)(ji)關(guan)報告。

   第十五條 對計算機病毒和危害社(she)會公(gong)共安(an)全的其他有害數據的防治(zhi)研究工(gong)作,由(you)公(gong)安(an)部歸口管理。

   第十六條 國家對(dui)計算機(ji)信息(xi)系(xi)統(tong)安全(quan)專用產品(pin)的銷售實行許可證制(zhi)(zhi)度。具體辦法(fa)由(you)公安部會同有關(guan)部門(men)制(zhi)(zhi)定。

  第三章 安全監督

  第十七條 公安機關(guan)對計算(suan)機信(xin)息系(xi)統安全保護工作行使下列監督職權:

   (一(yi))監督、檢查、指(zhi)導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(quan)保(bao)護(hu)工作(zuo);

   (二)查處危(wei)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的違法(fa)犯(fan)罪案件;

   (三(san))履(lv)行計算機信息(xi)系統安全保護工作的(de)其他監督職責。

   第十八條 公安機(ji)關發現影響計算機(ji)信(xin)息系統安全的隱患(huan)時(shi)(shi),應當及時(shi)(shi)通知(zhi)使用單位采取安全保護(hu)措施。

   第十九條 公安部在緊急情況下,可以就涉及計算機信息系統(tong)安全(quan)的特定(ding)事(shi)項發(fa)布專項通令。

  第四章 法律責任

  第二十條 違反本條(tiao)例的(de)規定,有下(xia)列(lie)行為之一的(de),由(you)公安機(ji)關處以警(jing)告或者停機(ji)整頓:

  (一)違(wei)反計(ji)算機(ji)信息系統(tong)(tong)安(an)全等級保護制度,危害計(ji)算機(ji)信息系統(tong)(tong)安(an)全的;

  (二(er))違反計(ji)算機信息系統國際聯(lian)網備(bei)案制度的;

  (三)不(bu)按照規(gui)定時間報告計算機信息系統中(zhong)發生(sheng)的案(an)件(jian)的;

  (四)接到公安機關要(yao)求改進安全狀況的(de)通知后,在限期內拒不(bu)改進的(de);

  (五)有危(wei)害計(ji)算機(ji)信息系(xi)統安全的(de)其他行為的(de)。

   第二十一條 計(ji)算機(ji)(ji)機(ji)(ji)房(fang)不符合(he)國家(jia)標(biao)準和國家(jia)其他(ta)有(you)(you)關規定的,或者在計(ji)算機(ji)(ji)機(ji)(ji)房(fang)附(fu)近(jin)施工危害計(ji)算機(ji)(ji)信息系統(tong)安全的,由公(gong)安機(ji)(ji)關會同有(you)(you)關單位進(jin)行處理。

   第二十二條 運輸、攜帶、郵寄(ji)計(ji)算機信息媒體進出(chu)境(jing),不如實向海關(guan)申報的,由海關(guan)依照(zhao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(guan)法》和本條例以(yi)及其他(ta)有關(guan)法律、法規的規定處理。

   第二十三條 故意輸(shu)入(ru)計算(suan)機(ji)病毒(du)以(yi)(yi)(yi)(yi)及其他(ta)有(you)害數據危(wei)害計算(suan)機(ji)信(xin)息系(xi)統(tong)安(an)(an)全(quan)的(de)(de),或(huo)者(zhe)未(wei)經許可出售計算(suan)機(ji)信(xin)息系(xi)統(tong)安(an)(an)全(quan)專用產品的(de)(de),由公安(an)(an)機(ji)關處(chu)以(yi)(yi)(yi)(yi)警告或(huo)者(zhe)對個人(ren)處(chu)以(yi)(yi)(yi)(yi)5000元以(yi)(yi)(yi)(yi)下的(de)(de)罰(fa)(fa)款(kuan)、對單位處(chu)以(yi)(yi)(yi)(yi)15000元以(yi)(yi)(yi)(yi)下的(de)(de)罰(fa)(fa)款(kuan);有(you)違法所得的(de)(de),除(chu)予以(yi)(yi)(yi)(yi)沒收外,可以(yi)(yi)(yi)(yi)處(chu)以(yi)(yi)(yi)(yi)違法所得1至3倍的(de)(de)罰(fa)(fa)款(kuan)。

  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(tiao)例(li)的規定,構成違反治安(an)管(guan)理行(xing)為的,依照《中(zhong)華人(ren)民共和國治安(an)管(guan)理處罰(fa)條(tiao)例(li)》的有關規定處罰(fa);構成犯(fan)罪(zui)的,依法(fa)追(zhui)究刑事責(ze)任。

   第二十五條 任何(he)組織或者個人違反(fan)本條例的規(gui)定,給國(guo)家、集體或者他人財(cai)產造(zao)成損失的,應當依法承擔(dan)民事責任。

   第二十六條 當事人(ren)對公安機(ji)關依(yi)照本條例所作出的具體行(xing)政(zheng)(zheng)行(xing)為不服的,可以依(yi)法申請行(xing)政(zheng)(zheng)復或者提起行(xing)政(zheng)(zheng)訴訟。

   第二十七條 執(zhi)行(xing)(xing)本條(tiao)例(li)的(de)國家公務員利(li)用職權(quan),索取、收受賄賂或者有其他(ta)違法、失職行(xing)(xing)為(wei),構成犯罪的(de)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;尚不(bu)構成犯罪的(de),給予行(xing)(xing)政處分。

  第五章 附則

  第二十八條 本條(tiao)例下列用(yong)語的(de)含義:

  計(ji)(ji)(ji)算(suan)機病毒,是(shi)指編制(zhi)或者(zhe)在計(ji)(ji)(ji)算(suan)機程序(xu)中插入的破(po)壞計(ji)(ji)(ji)算(suan)機功能或者(zhe)毀壞數據,影響計(ji)(ji)(ji)算(suan)機使用,并能自我復制(zhi)的一組計(ji)(ji)(ji)算(suan)機指令或者(zhe)程序(xu)代碼(ma)。

  計算機信息系(xi)統安全專(zhuan)(zhuan)用產品(pin)(pin),是指用于(yu)保護計算機信息系(xi)統安全的(de)專(zhuan)(zhuan)用硬件和軟件產品(pin)(pin)。

  第二十九條 軍隊(dui)的計算(suan)機信息系統安(an)全保護(hu)工作,按照(zhao)軍隊(dui)的有關法規執行(xing)。

  第三十條 公安部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實(shi)施(shi)辦(ban)法。

 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自發布(bu)之日起施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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