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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務院147號令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》

發布:2012-11-08

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
中華(hua)人(ren)民共(gong)和(he)國(guo)國(guo)務院令(ling) (147號)

  第一章 總則

  第一條 為了保(bao)護計算(suan)機(ji)信(xin)息(xi)系統的(de)安全(quan),促進(jin)計算(suan)機(ji)的(de)應用和發展,保(bao)障社會主義現代化(hua)建設的(de)順(shun)利進(jin)行,制定本條例。

  第二條 本(ben)條(tiao)例所稱的計算機信息系統,是指由計算機及其相關的和配套的設備、設施(含網(wang)絡(luo))構成(cheng)的,按照一定的應用(yong)目標和規則(ze)對信息進行(xing)采集、加(jia)工、存儲、傳輸(shu)、檢(jian)索(suo)等處(chu)理的人機系統。

  第三條  計算機(ji)信息(xi)系統的(de)(de)(de)安全(quan)保(bao)護,應當(dang)保(bao)障(zhang)計算機(ji)及其相(xiang)關的(de)(de)(de)和配套的(de)(de)(de)設(she)備、設(she)施(含(han)網絡)的(de)(de)(de)安全(quan),運行環境的(de)(de)(de)安全(quan),保(bao)障(zhang)信息(xi)的(de)(de)(de)安全(quan),保(bao)障(zhang)計算機(ji)功能的(de)(de)(de)正常發揮(hui),以維(wei)護計算機(ji)信息(xi)系統的(de)(de)(de)安全(quan)運行。

  第四條 計(ji)算機(ji)信(xin)(xin)息系(xi)統的(de)(de)(de)安全保(bao)護工作,重點維護國家事務、經濟(ji)建設、國防建設、尖端科學技(ji)術等重要(yao)領域(yu)的(de)(de)(de)計(ji)算機(ji)信(xin)(xin)息系(xi)統的(de)(de)(de)安全。

  第五條 中(zhong)華人(ren)民共和國境(jing)內的(de)計算(suan)機信息(xi)系統的(de)安全保護,適用本條(tiao)例。

  未聯網的微型計算機的安全保護辦(ban)法,另行制定。

  第六條 公安(an)部主管全國(guo)計(ji)算(suan)機信息(xi)系統安(an)全保護工作。

  國(guo)家安全部(bu)、國(guo)家保(bao)密局(ju)和國(guo)務(wu)院其他(ta)有關部(bu)門,在(zai)國(guo)務(wu)院規(gui)定(ding)的(de)職(zhi)責范圍內做好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(bao)護(hu)的(de)有關工作。

  第七條 任何組織或者(zhe)個人,不得(de)利用計算機(ji)信息(xi)系(xi)統(tong)從(cong)事危(wei)害國家利益(yi)、集(ji)體利益(yi)和公民(min)合法(fa)利益(yi)的活動(dong),不得(de)危(wei)害計算機(ji)信息(xi)系(xi)統(tong)的安全。 

  第二章 安全保護制度

  第八條 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建(jian)設和(he)(he)應用,應當(dang)遵(zun)守(shou)法律、行政法規和(he)(he)國家其他(ta)有關規定(ding)。

  第九條 計算機信息系統實行安全等級(ji)保護(hu)。安全等級(ji)的劃分標準和(he)安全等級(ji)保護(hu)的具(ju)體辦法,由公安部會同有關部門(men)制定。

  第十條 計算機機房應當符(fu)合國(guo)家(jia)標(biao)準和(he)國(guo)家(jia)有關定。 在計算機機房附近(jin)施工(gong),不(bu)得危害計算機信息系(xi)統的安(an)全。

  第十一條 進行國際聯網的計(ji)算機信(xin)(xin)息系統,由計(ji)算機信(xin)(xin)息系統的使(shi)用單位報省級以(yi)上人民(min)政(zheng)府公安機關備案。

  第十二條 運輸(shu)、攜帶、郵寄計算機信息媒體(ti)進出(chu)境(jing)的,應當如實(shi)向海關申報。

  第十三條 計算(suan)機信息系(xi)統(tong)(tong)的(de)使用單(dan)位(wei)應當(dang)建立健(jian)全(quan)安(an)全(quan)管(guan)理制度,負責(ze)本單(dan)位(wei)計算(suan)機信息系(xi)統(tong)(tong)的(de)安(an)全(quan)保(bao)護(hu)工(gong)作(zuo)。

  第十四條 對計算機(ji)信息(xi)系(xi)統中(zhong)發生的案(an)件,有關(guan)(guan)使用單位應當在24小時內向當地縣級以上(shang)人民政府公安機(ji)關(guan)(guan)報告。

   第十五條 對計算機(ji)病毒和危害(hai)社(she)會公共安全(quan)的其他有害(hai)數據的防治研究工(gong)作(zuo),由(you)公安部(bu)歸(gui)口管(guan)理。

   第十六條 國家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安(an)全專(zhuan)用產品的銷售實行許可證制(zhi)度。具(ju)體辦法由(you)公安(an)部會(hui)同有關部門制(zhi)定。

  第三章 安全監督

  第十七條 公安機(ji)關對計算機(ji)信息系統安全保護工(gong)作行使下列監督職權:

   (一)監督、檢查(cha)、指導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工作;

   (二)查處(chu)危害計算(suan)機信息系統安全的違法(fa)犯罪(zui)案件;

   (三(san))履行(xing)計算機信息系(xi)統安全保護工作的其他(ta)監(jian)督職(zhi)責。

   第十八條 公安機(ji)關發(fa)現(xian)影(ying)響(xiang)計算機(ji)信息系統安全(quan)的隱患時,應(ying)當及(ji)時通知(zhi)使用單(dan)位(wei)采取安全(quan)保護措施。

   第十九條 公安(an)部在緊急情況(kuang)下,可以就(jiu)涉及(ji)計算機信(xin)息系統安(an)全的特定(ding)事項發布專項通令(ling)。

  第四章 法律責任

  第二十條 違(wei)反本條例的規(gui)定,有下列(lie)行為之一(yi)的,由(you)公安機關(guan)處以警(jing)告或(huo)者停機整頓:

  (一)違反計(ji)算(suan)機信息系統安全等(deng)級保護制(zhi)度,危害計(ji)算(suan)機信息系統安全的;

  (二)違反(fan)計(ji)算機信(xin)息系統國際(ji)聯網備案制度的(de);

  (三)不按照規定時間報告計(ji)算(suan)機信(xin)息(xi)系(xi)統中發(fa)生(sheng)的案件的;

  (四(si))接(jie)到公安(an)機關要求(qiu)改進(jin)安(an)全狀況(kuang)的通知后,在(zai)限期內拒(ju)不改進(jin)的;

  (五)有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(an)全的其他(ta)行(xing)為的。

   第二十一條 計算機(ji)機(ji)房不(bu)符合國家標準和國家其(qi)他有(you)關(guan)(guan)規(gui)定(ding)的(de),或(huo)者在(zai)計算機(ji)機(ji)房附近(jin)施工危害計算機(ji)信息(xi)系統安全的(de),由公安機(ji)關(guan)(guan)會同有(you)關(guan)(guan)單位進(jin)行處(chu)理。

   第二十二條 運輸、攜帶、郵寄計(ji)算機信息媒體(ti)進出境(jing),不如實(shi)向海關(guan)(guan)申報的,由(you)海關(guan)(guan)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(guan)(guan)法》和本條例(li)以及其他有關(guan)(guan)法律(lv)、法規的規定處(chu)理。

   第二十三條 故意輸入計(ji)算機(ji)(ji)病毒以(yi)(yi)及其他(ta)有(you)害數(shu)據危害計(ji)算機(ji)(ji)信(xin)息(xi)系統(tong)安全的(de)(de)(de)(de),或(huo)者未(wei)經(jing)許可出售(shou)計(ji)算機(ji)(ji)信(xin)息(xi)系統(tong)安全專用(yong)產品的(de)(de)(de)(de),由(you)公安機(ji)(ji)關處(chu)(chu)以(yi)(yi)警告(gao)或(huo)者對個人處(chu)(chu)以(yi)(yi)5000元(yuan)以(yi)(yi)下(xia)的(de)(de)(de)(de)罰款(kuan)、對單位處(chu)(chu)以(yi)(yi)15000元(yuan)以(yi)(yi)下(xia)的(de)(de)(de)(de)罰款(kuan);有(you)違法(fa)所得的(de)(de)(de)(de),除(chu)予(yu)以(yi)(yi)沒收(shou)外,可以(yi)(yi)處(chu)(chu)以(yi)(yi)違法(fa)所得1至(zhi)3倍的(de)(de)(de)(de)罰款(kuan)。

  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(gui)定(ding),構(gou)成違反治安管理(li)行(xing)為的,依照《中(zhong)華人民(min)共和國(guo)治安管理(li)處罰條例》的有關(guan)規(gui)定(ding)處罰;構(gou)成犯罪的,依法追(zhui)究刑事責(ze)任。

   第二十五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違(wei)反本條(tiao)例的規定,給國家、集體或者他人財產造成損失的,應當依法(fa)承擔民事(shi)責任。

   第二十六條 當(dang)事人對公(gong)安機關依(yi)照本條(tiao)例所作(zuo)出(chu)的具體(ti)行(xing)政(zheng)行(xing)為不(bu)服的,可以依(yi)法申請行(xing)政(zheng)復或者提起行(xing)政(zheng)訴訟。

   第二十七條 執行(xing)本條例(li)的國家公務(wu)員利用職權,索取、收受賄賂(lu)或者(zhe)有其他違法(fa)、失(shi)職行(xing)為,構(gou)成犯罪(zui)(zui)的,依法(fa)追究(jiu)刑事責任;尚不構(gou)成犯罪(zui)(zui)的,給(gei)予行(xing)政處(chu)分。

  第五章 附則

 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:

  計(ji)算機(ji)(ji)病毒,是(shi)指(zhi)編制或(huo)者在計(ji)算機(ji)(ji)程序(xu)(xu)中插入的破壞(huai)計(ji)算機(ji)(ji)功能(neng)或(huo)者毀壞(huai)數據,影(ying)響(xiang)計(ji)算機(ji)(ji)使(shi)用,并能(neng)自我復制的一(yi)組(zu)計(ji)算機(ji)(ji)指(zhi)令或(huo)者程序(xu)(xu)代碼。

  計算(suan)(suan)機信(xin)息系(xi)(xi)統安全專(zhuan)用(yong)產品,是指用(yong)于保護(hu)計算(suan)(suan)機信(xin)息系(xi)(xi)統安全的專(zhuan)用(yong)硬件和軟件產品。

  第二十九條 軍(jun)隊的(de)計算機(ji)信息系統安全保(bao)護工作(zuo),按照軍(jun)隊的(de)有關法規執行。

  第三十條 公(gong)安(an)部可(ke)以根據本(ben)條例制定實施辦法。

  第三十一條 本(ben)條(tiao)例(li)自發布之日起施行(xing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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