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廣東省國家通用語言文字規定》已經2011年12月1日廣東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屆82次常務會議通過,現予公布,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。
廣東省國家通用語言文字規定
第一章總則
第一條 為了推廣普(pu)通(tong)話和推行規范漢字(zi)(zi),使國家(jia)(jia)通(tong)用語言文字(zi)(zi)更(geng)好地為經(jing)濟社(she)會發展服(fu)務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(jia)(jia)通(tong)用語言文字(zi)(zi)法(fa)(fa)》等(deng)法(fa)(fa)律(lv)法(fa)(fa)規,結合本(ben)省實(shi)際,制定本(ben)規定。
第二條 本(ben)規定適(shi)用于(yu)本(ben)省行政區(qu)域內的公民、法人和其(qi)他組織。
第三條 本規定所(suo)稱國家通用(yong)語言文字,是指普通話和規范漢字。
普通話以北京(jing)語音為(wei)(wei)(wei)標準(zhun)音,以北方(fang)話為(wei)(wei)(wei)基礎(chu)方(fang)言,以典范的現代白話文著作為(wei)(wei)(wei)語法規范。
規范漢字以經過(guo)整理、簡化并由(you)國家(jia)及其有關(guan)部(bu)門頒布的字表為(wei)依據(ju)。
第四條 各級人(ren)民政府應當加強本行政區域(yu)內國家通用(yong)語言文字工作的(de)領導。
省人(ren)民政(zheng)府教育主管部門負(fu)責全(quan)省國(guo)家通用(yong)語(yu)言(yan)文字的管理工(gong)作,組織(zhi)實(shi)施本規(gui)定。
縣級以(yi)上人民政府民政、文化、信息產(chan)業、工(gong)商、廣播電(dian)影(ying)電(dian)視、新聞出版(ban)等(deng)部門,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(de)相(xiang)關工(gong)作。
縣級以上人民政(zheng)府教(jiao)育主管部門(men)的語言文字(zi)工(gong)作機構具體負責本行政(zheng)區域內推(tui)廣普通話和(he)推(tui)行規范漢字(zi)工(gong)作。
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(ying)當將國家(jia)通用語言(yan)文(wen)字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,結(jie)合財力(li)情況安排專項經費,用于推廣普通話和推行規范漢(han)字工作。
第六條 每年9月的第三周(zhou)為全省推廣普通話和推行規范漢(han)字(zi)宣傳周(zhou)。各級(ji)人民政府(fu)應當組(zu)織有關(guan)部門(men)開展宣傳教育(yu)活(huo)動(dong)。
第二章規范與使用
第七條 使用漢(han)字(zi)、標(biao)點符號、漢(han)語(yu)拼(pin)(pin)音(yin)等,應當執行《現代漢(han)語(yu)通(tong)用字(zi)表(biao)》、《簡(jian)化字(zi)總表(biao)》、《標(biao)點符號用法(fa)》、《漢(han)語(yu)拼(pin)(pin)音(yin)方案》、《漢(han)語(yu)拼(pin)(pin)音(yin)正詞(ci)法(fa)基本規則》、《中國(guo)地名漢(han)語(yu)拼(pin)(pin)音(yin)字(zi)母拼(pin)(pin)寫規則(漢(han)語(yu)地名部分)》等國(guo)家(jia)通(tong)用語(yu)言文字(zi)的規范和標(biao)準。
第八條 少數民族語言文(wen)字的使用(yong)依(yi)據《中(zhong)華(hua)人(ren)民共和國憲(xian)法》、《中(zhong)華(hua)人(ren)民共和國民族區(qu)域(yu)自(zi)治法》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(ding)。
第九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(zai)公務(wu)活(huo)動中應當使(shi)用(yong)普通話;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(zai)公務(wu)活(huo)動中確實需要使(shi)用(yong)方言的,可以使(shi)用(yong)方言。
國家機關的名(ming)稱牌(pai)、印章、公(gong)文(wen)、會標、電子屏(ping)幕、門戶網站等(deng)應(ying)當使用規(gui)范漢字。
法(fa)律、法(fa)規另有(you)規定的(de),從其規定。
第十條 學校及其他(ta)教(jiao)育(yu)機(ji)構在教(jiao)學、會議、宣(xuan)傳和(he)其他(ta)集體活(huo)動中(zhong)應當以普通話和(he)規范漢字為基(ji)本(ben)用語(yu)用字。
對(dui)外漢(han)語教學應當教授(shou)普通話和規范(fan)漢(han)字。
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通過漢(han)語文課程教授(shou)普通話和(he)規范漢(han)字。使用的漢(han)語文教材,應(ying)當符合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規范和(he)標準。
法律、法規(gui)另(ling)有規(gui)定(ding)(ding)的,從(cong)其規(gui)定(ding)(ding)。
第十一條 廣播電臺、電視(shi)臺及其網絡音視(shi)頻節(jie)目(mu)以普通話作(zuo)為播音、節(jie)目(mu)主持、采訪的基本用語。
使用方(fang)言播音的(de),應(ying)當經(jing)國務院(yuan)廣播電(dian)(dian)(dian)視部門(men)或者省廣播電(dian)(dian)(dian)影電(dian)(dian)(dian)視部門(men)批準。電(dian)(dian)(dian)視臺(tai)用方(fang)言播音時(shi),應(ying)當在屏幕上顯示規范(fan)漢字(zi)。
影視劇的語言應(ying)當以普(pu)通話為(wei)主,影視屏(ping)幕上的字(zi)幕及其他公(gong)示性文字(zi),應(ying)當使用規范漢字(zi)。
第十二條 漢語文出版(ban)的(de)報(bao)(bao)紙、期(qi)刊、圖書、音像(xiang)電子出版(ban)物(wu)、數字出版(ban)物(wu)等(deng)(deng)出版(ban)物(wu)的(de)印刷(shua)體報(bao)(bao)頭(名)、刊名、封面、內文等(deng)(deng)應當符合國家(jia)通用語言文字的(de)規范(fan)和標準。
漢語(yu)言音像制(zhi)品用語(yu)應當使(shi)用普通話。戲曲、影視等藝術(shu)形式(shi)中和出(chu)版(ban)、教學中需要使(shi)用方言的除外。
第十三條 提倡(chang)公共服(fu)務行業(ye)以普通話為基本服(fu)務用語。
公共服務(wu)行業的名稱牌(pai)、指(zhi)示(shi)牌(pai)、標(biao)志牌(pai)、公文、印章、票據、報(bao)表、說明書、電(dian)子屏(ping)幕、宣傳(chuan)材料等,應當(dang)使用規范漢字。
本(ben)規(gui)定所(suo)稱的公(gong)共服務行業(ye),是指商業(ye)、郵政、通(tong)信、文化、餐飲、娛樂(le)、鐵(tie)路、交通(tong)、民(min)航(hang)、旅游(you)、銀行、保險、醫療以(yi)及(ji)其他直接(jie)面(mian)向公(gong)眾服務的行業(ye)。
第十四條 公共(gong)場所和設施用字應當符合國家通用語言文(wen)字的規范和標(biao)準。
各(ge)類標志牌標注山(shan)、河、湖、海等自然地理實體名稱(cheng),行政區劃名稱(cheng),居(ju)民地和路、街、巷名稱(cheng),具(ju)有地名意(yi)義的(de)建筑物名稱(cheng)應當使用(yong)規(gui)范漢字(zi)和漢語(yu)(yu)拼(pin)音(yin),漢語(yu)(yu)拼(pin)音(yin)拼(pin)寫(xie)方法(fa)按照《漢語(yu)(yu)拼(pin)音(yin)方案》、《中國(guo)地名漢語(yu)(yu)拼(pin)音(yin)字(zi)母拼(pin)寫(xie)規(gui)則(漢語(yu)(yu)地名部分)》拼(pin)寫(xie),嚴禁(jin)使用(yong)外文拼(pin)寫(xie)。
各類(lei)標(biao)(biao)志牌標(biao)(biao)注站名(ming)(ming)、橋名(ming)(ming)、風景名(ming)(ming)勝、文物古(gu)跡、紀念地、游覽地等公共場所(suo)、設施名(ming)(ming)稱應當使用規范漢字。
第十五條 企業名稱、商品名稱的(de)用(yong)(yong)語(yu)用(yong)(yong)字(zi)(zi)(zi)應當以國(guo)(guo)家通(tong)用(yong)(yong)語(yu)言文字(zi)(zi)(zi)為基本用(yong)(yong)語(yu)用(yong)(yong)字(zi)(zi)(zi)。不得使用(yong)(yong)繁(fan)體字(zi)(zi)(zi)和已經(jing)廢止的(de)異體字(zi)(zi)(zi)、簡化(hua)字(zi)(zi)(zi)。需要使用(yong)(yong)外國(guo)(guo)語(yu)言文字(zi)(zi)(zi)的(de),應當采用(yong)(yong)國(guo)(guo)家通(tong)用(yong)(yong)語(yu)言文字(zi)(zi)(zi)為主,外國(guo)(guo)語(yu)言文字(zi)(zi)(zi)為輔的(de)形(xing)式(shi),嚴(yan)禁單獨(du)使用(yong)(yong)外國(guo)(guo)語(yu)言文字(zi)(zi)(zi)。
在境內銷售(shou)的商品的包(bao)(bao)裝(zhuang)、標(biao)志(zhi)、說明等(deng)(deng)應當以(yi)規(gui)范漢(han)字為基本用字。在境外銷售(shou)的商品的包(bao)(bao)裝(zhuang)、標(biao)志(zhi)、說明等(deng)(deng)確需使用繁體字的,可以(yi)按照有關規(gui)定使用繁體字。
法律、法規另有規定的,從其規定。
第十六條 廣(guang)告的用(yong)語用(yong)字(zi)應當符合國家通用(yong)語言文字(zi)的規范和標準。
第十七條 信息處理和信息技術產品中(zhong)使用(yong)的國家通(tong)用(yong)語言(yan)文字應當(dang)符合(he)國家的規(gui)范(fan)和標準。
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(xing)的(de),可以保留或者使用繁體字(zi)、異體字(zi):
(一(yi))風景名勝、文(wen)物古(gu)跡;
(二)歷史名人(ren)、革(ge)命先烈的手跡(ji);
(三)姓(xing)氏中的異體字;
(四(si))書法、篆刻等藝術(shu)作(zuo)品;
(五(wu))題(ti)詞和招牌的手(shou)書字(zi);
(六)已注(zhu)冊的商(shang)標用字;
(七)出版(ban)、教學、研究中需(xu)要使用的;
(八)涉(she)及港(gang)澳(ao)臺與華僑事務需要使用的(de);
(九)經國務院有(you)關部門批準的特殊情況。
老(lao)字(zi)號牌匾、手書招牌使用繁(fan)體字(zi)和異體字(zi)的,應(ying)當在適(shi)當位置設置使用規范漢字(zi)的副牌。
第三章激勵與保障
第十九條 教育主(zhu)管部(bu)門應當將使用普通(tong)話和規范漢字的(de)要求,納入各級各類學(xue)校和教育機構教育教學(xue)質量監測(ce)機制和綜合評估體系。
第二十條 公共服務行(xing)業(ye)的主管部(bu)門應當將(jiang)使用普通話和規(gui)范漢字(zi)的要求納入行(xing)業(ye)管理(li)規(gui)范,作為單位和個人評(ping)先(xian)評(ping)優的依據。
對不符(fu)合(he)國家(jia)通(tong)用語言文字(zi)規范(fan)和標準的,由(you)其行(xing)業(ye)主管部門予以批評教(jiao)育,督促改正。
第二十一條 縣(xian)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對本行政區(qu)域(yu)內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使用情況進行檢查(cha)評估,檢查(cha)評估結果(guo)向(xiang)社會公布(bu)。
檢(jian)查(cha)評估的標準和具體實施辦法(fa)由(you)省(sheng)教育主(zhu)管部門(men)另行制(zhi)定(ding),報省(sheng)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。
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對(dui)下(xia)列領域(yu)用語(yu)(yu)用字(zi)(zi)進行監督檢(jian)查(cha),語(yu)(yu)言(yan)文字(zi)(zi)工作機構(gou)予以協助和指(zhi)導:
(一)黨政機關的(de)用語(yu)用字;
(二(er))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(gou)的用語用字;
(三)廣(guang)播(bo)、電(dian)(dian)影、電(dian)(dian)視、音視頻(pin)網站(zhan)及(ji)舞臺表演(yan)的用(yong)語用(yong)字;
(四)報紙(zhi)、期刊、圖書(shu)、音像(xiang)電子出(chu)版物(wu)、數字出(chu)版物(wu)等公開發行的出(chu)版物(wu)的用語用字;
(五)本(ben)省產品的(de)包裝、說明書(shu)的(de)用字(zi);
(六)公共場所、地名的用字;
(七)企(qi)業名稱、商(shang)品名稱的(de)用語用字;
(八)其(qi)他行(xing)業(ye)的用語用字。
對前(qian)述事(shi)項不(bu)符合(he)國家通用(yong)語言文(wen)字規范和標準的,予以批評教育并督促其(qi)改正(zheng)。
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(shang)人民政府教育主(zhu)管(guan)部門的語言文字工作(zuo)機(ji)構接到違(wei)反(fan)本(ben)規定的舉(ju)報或者投訴,應當及時書面轉告有(you)關主(zhu)管(guan)部門;有(you)關主(zhu)管(guan)部門接到書面轉告后,應當依照本(ben)規定有(you)關條款(kuan)進行核實(shi)處理。
第二十四條 以(yi)普(pu)通(tong)話為工(gong)作語言的(de)(de)播(bo)(bo)音員、節目主持(chi)人、影視話劇演員、配音演員、教師、國(guo)家(jia)機關工(gong)作人員以(yi)及公共服務行業(ye)的(de)(de)廣播(bo)(bo)員、導游員、解說員等人員,應(ying)當具備說普(pu)通(tong)話的(de)(de)能力并在工(gong)作中(zhong)使用普(pu)通(tong)話,其普(pu)通(tong)話水(shui)平(ping)應(ying)當達到國(guo)家(jia)或(huo)者有關部門規定的(de)(de)等級要(yao)求。
普通話(hua)水平測試工(gong)作(zuo)由省語言文字(zi)工(gong)作(zuo)機構組織實(shi)施。
第二十五條 公共服(fu)務(wu)行業(ye)、公共服(fu)務(wu)場(chang)所和設(she)施(shi)用字,有文字缺損時,應當及時修(xiu)復(fu)或者拆除。
第二十六條 對廣告用(yong)語(yu)用(yong)字不符合國(guo)家通(tong)用(yong)語(yu)言(yan)文(wen)字規(gui)范和標準的,依照《中(zhong)華(hua)人民(min)共和國(guo)廣告法》、《廣告語(yu)言(yan)文(wen)字管(guan)理暫行規(gui)定》的規(gui)定執行。
第四章法律責任
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(shi)條的(de),由教(jiao)育主管部門(men)責令限期改(gai)正(zheng);拒不改(gai)正(zheng)的(de),予以警告,并通報批評(ping)。
第二十八條 違(wei)反本規定第十一條(tiao)(tiao)、第十二(er)條(tiao)(tiao)、第十七條(tiao)(tiao)規定的(de),由廣播電影電視、新(xin)聞出版(ban)、信息產業(ye)等(deng)主管(guan)部(bu)門責令限期改正(zheng);拒不改正(zheng)的(de),予(yu)以警告,并由有關部(bu)門依法對(dui)直(zhi)(zhi)接負(fu)責的(de)主管(guan)人員和其他直(zhi)(zhi)接責任人員給予(yu)處分。
第二十九條 違(wei)反本規定第十四條的(de),由民政主(zhu)管部(bu)門責令限期(qi)改正(zheng)(zheng);拒不改正(zheng)(zheng)的(de),依法予(yu)以(yi)行政處(chu)罰。
第三十條 違反本規定(ding)第十五條的,由工(gong)商主管部門責(ze)令限期改正;拒(ju)不改正的,依法予以行政(zheng)處罰(fa)。
第三十一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(bu)門(men)或者語言文字(zi)工(gong)作機構及其工(gong)作人員違(wei)反本規(gui)定,濫用(yong)職(zhi)權、玩忽職(zhi)守、徇(xun)私舞弊的,由其上級(ji)主管部(bu)門(men)責令限期改(gai)正,對直接(jie)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(jie)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(chu)分。
(來源(yuan):廣(guang)東(dong)省人(ren)民政府網(wang)站(zhan))